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登记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为加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以及《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现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