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14:00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南平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并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7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388%,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