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的继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投保人基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的继承问题;另外一类是指投保人基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死亡,关于保险合同或保单的投保人变更问题。
第一,应当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1、《民商法争鸣》 李阳:《民法总则》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民商法学LexM微信公众号 2022年11月22日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的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常见的继承公证,此类继承公证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有受益人,保险金属于指定受益人所有并领取;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办理。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3、浙江海安法院:老总三结三离,忽然离世留下数十家公司,巨额遗产来管?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2年11月28日
实践中,关于死者遗留的财产继承传承,绝大多数通过公证途径解决,大量的实践案例为规范办理继承公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由于继承涉及的遗产类型逐步多样化,实务中不仅面临传统的不动产、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的继承,也不断出现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电话号码、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类型的继承,因此,探讨新型财产继承公证中的实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的继承公证问题。
第二,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未对合同内容的效力明确规定时,应当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来分析确认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系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射幸合同、为第三人利益
需要厘清以下问题。继续履行合同时,但也经常会出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如果投保人发生不幸死亡,比如父母为子女投保、子女给父母投保、夫妻之间互相投保等情况也经常发生。此类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履行过程中,此类继承的发生应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从合同的角度看,合同主体一方死亡,并非是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那么,合同是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区分判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关于合同的效力应首先根据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予以区分,即如果合同内容具有人身性质,除特殊情况外,合同将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内容具有财产性,则合同并非终止,而是通过继承变更合同主体,如公证实践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权益的继承。那么,具体到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投保人发生死亡后,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或保单的效力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分析确定:
4、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丈夫身亡,名下银行卡余额凭空消失,结果竟是……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2年11月25日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保险实务中,应通过何种方式变更投保人?如何变更投保人?
2、浅谈人身保险合同的继承公证 长安公证微信公众号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