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你的情况,给你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及时把信息告知了法院,其过错在于法院,无法执行,你得知李某公司将有30万元货款入账时,不过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你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你应当先行申请违法确认。可是由于法院的违法拖延执行导致财产流失,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朱广晓解答:执行法院对此案存在违法执行,你可以要求国家赔偿。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2006年我借给朋友李某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当时李某给我出具的借条不是以他个人名义写的,而是以他公司借用资金的方式写的,并且盖有公司的印章。借款到期后,由于李某迟迟不还,我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他公司偿还借款。由于证据确凿,法院判决我胜诉,让李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我20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李某公司没有依法履行判决内容,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自我申请执行到现在已经有1年多的时间,法院一分钱也没有给我执行,理由是李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12月,我通过朋友得知李某的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谈成一笔业务,对方公司要向李某的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支付方式是银行转账。确认此消息后,我立即向法院告知了这一情况,要求法院马上查封、冻结李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号,法院当时也去银行查封了,但当天没有查封完,随后在我的多次要求下法院才去查封其他剩余的银行账号,可查封时银行工作人员却说30万元已经于一周前被取走。就这样,我一分钱也没有执行到手。我认为法院应该对此事负责。请问,我能追究法院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