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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取得新工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主体)出具的《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批复》(宁新工[2023]11号),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新工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除新工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包含新工集团,新工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发行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新工集团外,公司本次发行尚无其他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除新工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除新工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新工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或无人认购,新工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作为认购价格。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3,340,8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

本次发行中,新工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总额不低于2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33,500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若新工集团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新工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若新工集团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新工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工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2 核心原料药及高端医药中间体共性生产平台建设项目 14,427.53 1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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